Wednesday, May 12, 2010
各位市民,五一六請出來投票!


「張廿蚊」印有零票當選的飲食界議員張宇人頭像,由「總經理」「廿蚊張」簽名。「發鈔行」是立法會功能組別。編號 LC100516,代表 5月 16日要投票。背面列出張宇人就最低工資發表的言論,包括「如果最低工資時薪 20元,殺傷力唔大」、「不排除向政府提議 20元以下」等。
陳日君樞機:「即使你不喜歡總辭的人,也要投票支持他們,因為你投的,是真普選。」
Labels: 五區公投, 毓民, 民建聯最無恥, 社民連, 票投社民連, 行公義、好憐憫, 長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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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10, 2010
五一六 . 為公義 . 以選票吶喊
九十一年前,他們呼求德先生賽先生
二十一年前,他們盼望以民主救國,反特權反官倒反貪腐
五年前,我們高呼不要廿三條
今年,香港歷史首現公投
對,這公投沒有法制約束力。
但其結果代表著民意授權,它的政治約束力和道德約束力絕非民調和遊行可相提並論。
回歸十三載,我們的言論空間慢慢收窄,貧富懸殊每況愈下,功能組別議員表現乏善足陳卻橫行霸道。我們曾以為零七零八就有普選了,可是中央兩度粗暴釋法就叫我們再多等十數載。
如今還要跟我們爭論普選的定義,是悔辱。
這是危急存亡之秋,當我們未能及時覺醒,當我們二零一七和二零二零方驚覺那是假普選,已是為時已晚。
也許你不喜歡黃毓民梁家傑陳偉業陳淑莊梁國雄,但他們只是五區公投的倡議者,他們只是成其好事,他們只是把平台放出來,讓香港市民有一次以選票表決議題的機會。
如若你當真不願給他們一票,心底卻支持普選,同意廢除功能組別,也請務必把票投給大專二零一二團隊。
公投結果正正代表著我們的聲音,我們爭取普選的聲音。
沒有民主、哪有民生。我們要授權公社兩黨、或是大專二零一二,帶著不容爭議的民意進入議會,向當權者怒吼。
若我們在此時此刻還是漠不關心,我們就要承受特權階級統治千秋萬世的惡果。
朋友們,五一六,請站出來,以選票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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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09, 2010
五區公投宣傳片系列 之《十八仝人撐公投》
2010 立法會補選 宣傳短片導演:鄭啟明、葉文希音樂:歌姬湯馬士
「若沒有公投,就是民意不能直接表達,就是不讓民意有表達的可能,就是根本與人民處於敵對地位,就是害怕民意。」--倪匡
請勁推給女性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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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pril 09, 2010
新世紀五區公投戰士
2010年5月16日,用香港人自己手上的一票,爭取盡快廢除功能組別及落實真普選,懇請大家支持和踴躍去投票。
注:本動畫為惡搞二次創作,內容與原作「福音戰士」並無任何關連,敬請注意。
Love the animation! Love the message!
Vote on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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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動畫為惡搞二次創作,內容與原作「福音戰士」並無任何關連,敬請注意。
Love the animation! Love the message!
Vote on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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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anuary 27, 2010
議席不保留
議席不保留
詞:鯇魚,Frankie
#常聽說政制要向前走
佢卻懶聽市民訴求
人大釋法邊種手段都有
拖左咁耐未怕醜
民眾建議佢當做廢話
政策錯晒無人認頭
朝廷歆點的怎麼會代表我?
掌握我路是旁人的手
CHORUS
1
誰人受壓逼又投票無自由
政策傾斜做到嘔也無得抖
議案利民都不會被保留
全部分組點票佢禁掣出手
*
無良暴政雖是仍壓在前頭
社會公正萬眾一意去堅守
你我共鳴區區快樂公投
投下普選一票信心夠
repeat # 1 *
無良暴政雖是仍壓在前頭
社會公正萬眾一意去堅守
我已決定不將議席部留
讓你拎出一票決定你點走
repe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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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鯇魚,Frankie
#常聽說政制要向前走
佢卻懶聽市民訴求
人大釋法邊種手段都有
拖左咁耐未怕醜
民眾建議佢當做廢話
政策錯晒無人認頭
朝廷歆點的怎麼會代表我?
掌握我路是旁人的手
CHORUS
1
誰人受壓逼又投票無自由
政策傾斜做到嘔也無得抖
議案利民都不會被保留
全部分組點票佢禁掣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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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暴政雖是仍壓在前頭
社會公正萬眾一意去堅守
你我共鳴區區快樂公投
投下普選一票信心夠
repeat # 1 *
無良暴政雖是仍壓在前頭
社會公正萬眾一意去堅守
我已決定不將議席部留
讓你拎出一票決定你點走
repe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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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September 06, 2008
撐長毛!
One reason and one reason only!
終審法院就《監察通訊條例》作出司法覆核, 長毛(梁國雄)及古思堯勝訴, 原訟庭法官不能批准讓有關法例有效期延長!!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年8月,根據《基本法》第48條,以行政命令規範執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行為,但此舉引發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古思堯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有關行政命令沒有法律依據及違反《基本法》。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行政命令及引用的《電訊條例》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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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就《監察通訊條例》作出司法覆核, 長毛(梁國雄)及古思堯勝訴, 原訟庭法官不能批准讓有關法例有效期延長!!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年8月,根據《基本法》第48條,以行政命令規範執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行為,但此舉引發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古思堯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有關行政命令沒有法律依據及違反《基本法》。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行政命令及引用的《電訊條例》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Labels: 長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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